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通知)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88公[交管]字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 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机动车停放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7号)。 |